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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#2--如何讓你寫一份流芳百世的遺囑】
進入遺囑前,首先要先說的是,寫遺囑、或是過世而有遺產要被分掉的,在法律上叫「被繼承人」,而要繼承遺產的人則叫「繼承人」。
*遺囑分別有以下五種形式:
1. 自書:須全部自己書寫內容、年日月,最後簽名。是個簡單又方便的做法,但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可能每個繼承人手中都有一份遺囑,這時候就要看誰手上的遺囑是真實(在實務上常發生需要做筆跡鑑定),再來比比看誰的遺囑是最新的才是有效的。
2. 公證: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場,並且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,最後所有人再一起簽名。需注意的是,在整個公證過程中,不能有人離席!
3. 密封:其實就是前面兩個的綜合版,也就是自己寫完遺囑後,再做公正的步驟,好處是有公正的效力,但又不會讓第三人知道遺囑的內容,避免繼承人先開始吵架…
4. 代筆:三人以上見證人,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寫。最後自己在和在場所有見證人一起簽名。
5. 口授:當以上四種都沒有辦法做到,也就是生命危急的時候,可以用這個口授遺囑。在口頭說明遺囑時,必須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,由其中1人書寫成內容,再全體簽名;或者用錄音,但錄音後的檔案必須要實體密封起來後,在密封處全體簽名。
*應該做
1. 所有的遺囑,一定要寫日期,沒有日期的遺囑是無效的。有看過日劇的朋友應該有印象的是,實務上時常出現多份遺囑,這時候日期非常重要,因為如果每一份遺囑有衝突的部分,只有最新的才會有效。
2. 一定要親筆簽名,若無法簽名的話,可以用指印代替。
*除了法定繼承人外,遺囑人也可以用遺產做贈與,我們叫做遺贈。但要注意的是,遺囑生效的那天,若受贈人已經死亡,這份遺囑也GG了
*不該做:
1. 未滿16歲是不能立遺囑!
2. 不能違反特留分。法律上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繼承權,保留一定比例,不會因被繼承人(立遺囑人)以遺囑劃分而受影響。為了避免糾紛,在做遺產規劃時請記得將這些人的特留分扣除!
3. 遺囑見證人不可以是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、利害關係人(也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)、公證人及其員工。
4. 遺囑執行人不可以由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擔任。
5. 遺囑內容不能寫自己不能處理的財產。例如:我希望死掉可以把臺北101送給我兒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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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記:會寫這個主題的懶人包,其實是因為我跟幕僚們想要配合時事,在上上禮拜的清明節推出...但因為實在太忙了,只好延到現在,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喔!
有任何想要了解的主題,也歡迎建議!
#竹北女漢子